招商局中國基金有限公司

企業管治

本公司於1993年04月13日在香港註冊成立,並為公眾上市有限公司。本公司新組織章程細則列示如下。

本公司致力於維持高水平的企業管治。董事會相信良好的企業管治常規對維護股東權益及提高投資者信心尤為重要。本公司一直遵從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證券上市規則(「上巿規則」)附錄C1《企業管治守則》(「守則」)所載的所有守則條文,惟正如年度報告中所述存在若干差異。本公司也沒有根據上市規則設置薪酬委員會,其原因見2012年03月28日的公告。董事會將持續監察及檢討本公司的企業管治常規以確保遵從有關規定。

董事會

現時,本公司董事會由二位執行董事、四位非執行董事及五位獨立非執行董事(其定義見上市規則)組成。董事名單與其角色和職能列示如下。

本公司委任了一名投資經理負責管理本公司的投資組合及公司事務。根據本公司與投資經理所簽訂的投資管理協議,投資經理須履行因本公司運營而須承擔的一切投資及管理職責,且其職責包括尋找及評估投資機會、執行投資決策、監察及優化本公司的投資、為本公司作出投資及變現決策、管理本公司的公司事務及處理日常行政工作。董事會則負責制定本公司全面的投資策略及指引,而投資經理作出投資決定時須遵從既定的投資策略及指引。董事會也負責按守則規定履行企業管治職務。

審計委員會及提名委員會

董事會設置了審計委員會和提名委員會,以協助董事會履行其責任。該兩個委員會的職權範圍書列示如下。本公司為審計委員會和提名委員會提供了足夠資源讓其履行職責。

投資委員會

董事會亦設置了投資委員會,而目前共有四名成員,負責審批各項超過2,000萬美元(由2010年02月05日起生效)之交易(投資或變現),並監察投資經理之日常管理職能。

風險管理及內部監控

為管理及監察本公司可能面對的各種風險(包括環境、社會及管治風險),董事會肩負持續建立和監督本公司的風險管理及內部監控系統的責任,並同時確保風險管理及內部監控系統的成效檢討獲得妥善進行。

本公司已經對其風險管理架構及程序進行了檢討,並已就此實施相關措施以增強其架構及程序。特別是,本公司已制定、批准及實施獲其風險管理政策明確及支持的風險管理系統。審計委員會的職權範圍書已載明其對有效風險管理及內部監控系統的職責。此外,因認識到舉報通常是揭發機構內存在欺詐、不良操守、不當行為或重大風險的有用方法,本公司為此亦制定了舉報政策(列示如下),而這政策也成為我們有效風險管理及內部監控系統的一個重要部分。

董事會已就風險管理及內部監控系統的成效進行了年度檢討,範圍涵蓋財務、運作及合規等各項重大監控。此外,董事會委任了一家國際會計師行持續檢討本公司的內部監控系統,有關檢討覆蓋了所有重要監控, 其中包括財務監控、運作監控和合規監控,以及風險管理功能。

風險管理及內部監控系統可對重大錯誤陳述或損失提供合理而非絕對的保證,並旨在管理而非消除在達致業務目標的過程中出現的失敗風險。根據年度檢討的結果,董事會對本公司目前所實施的風險管理及內部監控系統的成效感到滿意,並對之充滿信心。

股東權利

根據公司條例(香港法例第622章)第566條,如本公司收到佔全體有權在股東大會上表決的股東的總投票權最少5%的本公司股東的要求召開股東大會,則董事須召開股東大會。該要求(a)須述明有待在有關股東大會上處理的事務的一般性質;及(b)可包含可在該股東大會上恰當地動議並擬在該股東大會上動議的決議的文本。該要求(a)可採用印本形式(存放於本公司註冊辦事處,地址為香港皇后大道東1號太古廣場3期1609室,並請註明「董事會收」)或電子形式(電郵地址:info@cmcdi.com.hk)送交本公司;及(b)須經提出該要求的人認證。根據公司條例第567條,董事根據公司條例第566條召開股東大會時,須於他們受到該規定所規限的日期後的21日內召開股東大會。而該股東大會須在召開股東大會的通告的發出日期後的28日內舉行。

此外,公司條例第615條規定,本公司如收到(a)佔全體有權在該要求所關乎的股東周年大會上,就該決議表決的股東的總投票權最少2.5%的本公司股東;或(b)最少50名有權在該要求所關乎的股東周年大會上就該決議表決的股東的要求發出某決議的通知,則本公司須發出該通知。該要求(a)可採用印本形式(存放於本公司註冊辦事處,地址為香港皇后大道東1號太古廣場3期1609室,並請註明「董事會收」)或電子形式(電郵地址:info@cmcdi.com.hk)送交本公司;(b)須指出有待發出通知所關乎的決議;(c)須經所有提出該要求的人認證;及(d)須於(i)該要求所關乎的股東周年大會舉行前的6個星期之前;或(ii)(如在上述時間之後送抵本公司的話)該股東大會的通告發出之時送抵本公司。公司條例第616條規定,本公司根據公司條例第615條須就某決議發出通知時,須(a)按發出有關股東大會的通告的同樣方式;及(b)在發出該股東大會的通告的同時,或在發出該股東大會的通告後,在合理的切實可行的範圍內盡快,並自費將該決議的通知的文本,送交每名有權收到該股東周年大會的通告的本公司股東。

另外,根據本公司組織章程細則第100條,除非獲董事推薦參選,否則除退任董事外,概無任何人士有資格於任何股東大會上參選董事,除非建議提名該人士參選董事意向的書面通知及由該人士發出表明願意參選的書面通知已發送至本公司,惟該等通知之最短通知期限為至少7日。該等通知的提交期間由不早於寄發有關該推選的股東大會通告之日後起計至不遲於該股東大會舉行日期前7日止。有關股東提名候選董事的程序可於如下查閱。

股東可於本公司網站獲得本公司聯絡資料,這包括電話號碼、傳真號碼、電郵地址及郵寄地址,以便其提出任何有關本公司的查詢。股東亦可透過該等方式向董事會提出查詢。此外,股東如有任何有關其股份及股息的查詢,可聯絡本公司股份過戶登記處 - 香港中央證券登記有限公司。

與投資者關係及溝通

本公司與股東及投資大眾溝通時致力保持高透明度。本公司一貫政策是維持公開及有效的溝通,為此,本公司制定了股東通訊政策並列示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