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
鑒於本公司的投資組合,很難確定股價對資產淨值的“合理”折讓程度。如上所述,本公司主要投資於非上市企業。非上市企業的股份 / 股權估值相對受到限制。儘管本公司盡力確保資產淨值公平合理,但董事會無法控制市場對資產淨值的看法,因此“合理”的折讓程度不得而知。 |
(b) |
本公司的現金狀況並不總是可預測的,而實施主動折讓管理計劃則通常需要有隨時可以調配的現金。本公司謹慎管理其現金狀況以滿足日常運營、投資和派息的需要。本公司的現金主要來自被投資企業所分派的股息和出售投資的所得款。本公司對新興技術和醫療等具有高增長前景行業的非上市企業進行了較大量的投資,而該等被投資企業往往不傾向於派發現金股息。此外,由於非上市企業的股份 / 股權不具流通性,出售投資所得款的規模也難以預測。 |
(c) |
本公司可能須在時機未成熟時提前出售投資以籌集主動折讓管理計劃所需的現金。但本公司傾向於在被投資企業身上尋求長期資本收益,任何退出決定都會經過仔細評估和深思熟慮。出售價值被低估的資產可能不符合本公司及其股東的整體利益。 |
(d) |
本公司可隨時分派的現金在匯回香港之時面臨相關法律、規則及法規約束。本公司在中國內地及香港均設有投資實體,現金匯出 / 匯入兩地均面臨適用的法律、規則及法規約束,獲得相關審批可能十分耗時。 |
(e) |
如透過定期例行實施主動折讓管理計劃,實際上會縮小本公司的資產規模,這可能不符合本公司及其股東的整體利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