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
鉴于本公司的投资组合,很难确定股价对资产净值的“合理”折让程度。如上所述,本公司主要投资于非上市企业。非上市企业的股份 / 股权估值相对受到限制。尽管本公司尽力确保资产净值公平合理,但董事会无法控制市场对资产净值的看法,因此“合理”的折让程度不得而知。 |
(b) |
本公司的现金状况并不总是可预测的,而实施主动折让管理计划则通常需要有随时可以调配的现金。本公司谨慎管理其现金状况以满足日常运营、投资和派息的需要。本公司的现金主要来自被投资企业所分派的股息和出售投资的所得款。本公司对新兴技术和医疗等具有高增长前景行业的非上市企业进行了较大量的投资,而该等被投资企业往往不倾向于派发现金股息。此外,由于非上市企业的股份 / 股权不具流通性,出售投资所得款的规模也难以预测。 |
(c) |
本公司可能须在时机未成熟时提前出售投资以筹集主动折让管理计划所需的现金。但本公司倾向于在被投资企业身上寻求长期资本收益,任何退出决定都会经过仔细评估和深思熟虑。出售价值被低估的资产可能不符合本公司及其股东的整体利益。 |
(d) |
本公司可随时分派的现金在汇回香港之时面临相关法律、规则及法规约束。本公司在中国内地及香港均设有投资实体,现金导出 / 汇入两地均面临适用的法律、规则及法规约束,获得相关审批可能十分耗时。 |
(e) |
如透过定期例行实施主动折让管理计划,实际上会缩小本公司的资产规模,这可能不符合本公司及其股东的整体利益。. |